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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(第一批)》近日正式发布,全市共有市级重要湿地102个,面积2323.62平方公里,占全市自然湿地面积的86.5%,其中跨行政区域的重要湿地为9个。今后,征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必须经过严格审核,并制订相关湿地保护方案。
湿地被誉为"地球之肾",具有涵养水源、净化水质、蓄洪防旱、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。我市湿地资源丰富。市农委2009年对全市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自然湿地调查结果显示,全市自然湿地共分为773个斑块,总面积近27万公顷,占土地总面积的31.66%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。从2005年到2009年的5年间,773个自然湿地斑块中有50%以上的斑块面积发生了变化,自然湿地面积净减少365公顷,相当于四分之一个苏州古城区的面积,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市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
2012年2月2日,我市实施了全省首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———《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》,专门成立了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,并开始启动重要湿地、一般湿地认定。重要湿地、一般湿地被认定后,可以进一步明确湿地范围和界限,为今后国土、规划等部门提供征占用湿地审核依据,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。此次被认定的102个市级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,并具有显著的历史文化保护或科学研究价值,有的已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、国家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,有的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。
市湿地保护管理站站长冯育青告诉记者,根据《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》,除国防、水利、能源、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外,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收、征用或占用市级重要湿地。建设单位如果确实有需要征用市级重要湿地,则必须制定湿地保护方案,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施工,以实现湿地在占用过程中的保护和占用后的恢复。除苏州市级重要湿地以外,剩余的面积超过8公顷的湿地则被认定为一般湿地。今后,随着保护等级的提高,可能还会把更多湿地划为重要湿地,产生第二批名录。